test4115,審裁,813,20260427,0000417095.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13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13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13 號 聲 請 人 黃建誠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李昭儒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原上訴字第 165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 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 其再審之聲請,且併予駁回聲請人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95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確 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2 條之 1 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 一),關於廢棄物之定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同法第 46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區分各款情形而皆採相同 之刑度設計,有違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系 爭規定一及二均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8 條規定所保障之人 身自由及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應受違憲宣告。 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察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上開違憲情事, 認歷審裁判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應廢棄發回管轄 法院等語。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 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泛言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 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 規定一及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 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 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 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