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17,20260427,000041721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1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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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1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17 號 聲 請 人 郭俊偉 送達代收人 楊雁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 以:1. 系爭判決主文第 9 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 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相關規定 」,未指明包含「執行死刑規則」,顯存有法規範標的脫漏 之瑕疵,應予補充;前開瑕疵致法務部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執行死刑規則,未增訂「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之受死刑之知者,不得 執行死刑」規定;法務部於系爭判決作成後,亦未踐行「有 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及不得執行死刑之義務;2. 系爭判決主文第 9 項關於受刑能力之諭知,未如該判決主 文第 14 項賦予個案充足之憲法保障,顯有裁判脫漏之不足 ;3. 前開修正之執行死刑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 、第 11 條之 1 及第 12 條規定,使聲請人生命權可能遭 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憲法訴訟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再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 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當事人 就憲法法庭裁判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 一部,裁判有脫漏為前提;如聲請補充判決之事項,非屬原 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或無涉原聲請案聲請標的,自無裁 判脫漏可言,不生判決補充問題,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即於法 不合。次按,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系爭判決作成前,聲請人雖曾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 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具狀向憲法法庭追加 聲請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執行死刑規則全文為法 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然因該追加聲請部分,已逾越法定期 間,業經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8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 至其餘聲請所陳,無非係就系爭判決主文第 9 項之內容有 瑕疵或不足而為主張,均核與系爭判決是否脫漏聲請標的無 涉,不生補充判決之問題。是本件補充判決之聲請,與上開 法定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既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