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17 號
聲 請 人 郭俊偉
送達代收人 楊雁絜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
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
略
以:1. 系爭判決主文第 9 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
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相關規定
」,未指明包含「執行死刑規則」,顯存有法規範標的脫漏
之瑕疵,應予補充;前開瑕疵致法務部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執行死刑規則,未增訂「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之受死刑之
諭知者,不得
執行死刑」規定;法務部於系爭判決作成後,亦未踐行「有
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及不得執行死刑之義務;2.
系爭判決主文第 9 項關於受刑能力之諭知,未如該判決主
文第 14 項賦予個案充足之憲法保障,
顯有裁判脫漏之不足
;3. 前開修正之執行死刑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
、第 11 條之 1 及第 12 條規定,使聲請人生命權可能遭
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
按憲法訴訟法第 46 條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再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
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
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
當事人
就憲法法庭裁判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
一部,裁判有脫漏為前提;如聲請補充判決之事項,非屬原
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或無涉原聲請案聲請標的,自無裁
判脫漏可言,不生判決補充問題,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即
於法
不合。次按,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系爭判決作成前,聲請人雖曾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
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具狀向憲法法庭追加
聲請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執行死刑規則全文為法
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然因該追加聲請部分,已逾越法定
期
間,業經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8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
至其餘聲請所陳,無非係就系爭判決主文第 9 項之內容有
瑕疵或不足而為主張,均核與系爭判決是否脫漏聲請標的無
涉,不生補充判決之問題。是本件補充判決之聲請,與上開
法定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既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