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19,20260427,0000417216.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1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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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1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19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 第 62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第 298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第 95 條、第 284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 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部 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 定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 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