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49,20260505,000041750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4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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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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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4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49 號 聲 請 人 黃東治 送達代收人 陳敏男 上列聲請人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 庭 114 年度簡上字第 69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 用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債務部分,違反憲法上法律明 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產申 報法第 5 條第 2 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將公職人員之配 偶所有財產一併列為應申報之財產,已侵害公職人員配偶之 財產權及隱私權;(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產申報法 第 12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同條第 3 項(下稱 系爭規定四)所規定之「故意」要件,已逾越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而牴觸憲法,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三,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 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 規定一、二及四違憲,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 一、二及四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