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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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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54 號 聲 請 人 詹龍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 第 66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下稱毒品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 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判處聲 請人有期徒刑 6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10 萬元。而系爭規 定之刑度雖與毒品條例第 8 條第 1 項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 者之刑度規定相同,但兩者之犯行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有 重大差異,可知系爭規定之法定刑顯屬過重,有違罪刑相當 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8 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系爭判決係將原因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持 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等罪,聲請人復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613 號刑事判決,認 聲請人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罪部分之 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就其餘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罪部分之上訴,則以無從為實體上審判,一併予以駁回 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 敘明。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 爭規定法定刑過重,即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違憲,尚 難認就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確定終局判決就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 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