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56,20260505,000041766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5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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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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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5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56 號 聲 請 人 徐子祐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 工必要,又無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下稱系爭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勞上字 第 4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 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然 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未審視系爭規定各該要件之實質內涵 ,僅憑本案雇主所提供之證據資料,逕認雇主確有因業務性 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已善盡安置義務,復未審酌 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保障之工作權與訴訟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 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確定 終局判決已闡述系爭規定「業務性質變更」、「安置前置義 務」等要件之實質意涵,並對雇主確有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減 少勞工之必要,及已善盡安置義務等各節,業綜合卷內證據 資料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確定 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