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59 號
聲 請 人 李榮元
上列
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因涉犯誹謗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判處罪刑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聲請人所
發表之言論內容是否具有「維護鄰里公共利益」之正當動
機,僅機械式論斷該言論有損及他人名譽,並採納具侵入
性、指向性之私設錄音及影像作為定罪基礎,俱侵害憲法
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權之意旨,並違反正當
法律程序與
比例原則。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刑法第 310 條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所指「散布於眾」一詞,其文意過於抽象,未
具體區分言論傳播範圍與性質,亦未對公共事務言論及私
人言論加以區別,顯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並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
請人所發表之言論內容已侵害他人名譽,及作為論罪依據
之路口監視器影像具證據能力等節,均已為必要之說明。
聲請意旨
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
,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
難謂已
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指,核係徒憑其個
人主觀上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亦難認客觀上已具
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