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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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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59 號 聲 請 人 李榮元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涉犯誹謗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判處罪刑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聲請人所 發表之言論內容是否具有「維護鄰里公共利益」之正當動 機,僅機械式論斷該言論有損及他人名譽,並採納具侵入 性、指向性之私設錄音及影像作為定罪基礎,俱侵害憲法 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權之意旨,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 比例原則。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刑法第 310 條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所指「散布於眾」一詞,其文意過於抽象,未 具體區分言論傳播範圍與性質,亦未對公共事務言論及私 人言論加以區別,顯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並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 請人所發表之言論內容已侵害他人名譽,及作為論罪依據 之路口監視器影像具證據能力等節,均已為必要之說明。 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 ,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 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指,核係徒憑其個 人主觀上之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亦難認客觀上已具 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