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6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
聲請人因
訴訟救助及選任
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710 號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
、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第 298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
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第 95 條及第 284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牴
觸權力分立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
位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
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
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