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65 號
聲 請 人 邱大千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一)判處罪刑後,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原上訴字第 35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
,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11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認
上訴不合法予以駁
回確定。然系爭判決一至三均未考量聲請人所犯情節輕微,
未依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並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等違
失,已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另系爭判決一至三所
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等規定(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二、三),最低法定刑
過重,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仍與罪刑相當原
則不符,違反比例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
之人身自由權。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系爭判決二駁回
後,復提起第三審上訴,遭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
法律上
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
(二)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就系爭判決一
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惟確定終局判決業已審酌其犯罪
情狀,說明無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之適用等語甚詳,本
件聲請意旨
猶執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
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
定一、三,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
所指系爭規定二法定刑過重,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云云,
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
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