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66,20260505,000041774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6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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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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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6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66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秩字第 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及其所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與隱私權。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 ,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35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 以其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 理由,予以不受理。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 訟法第 15 條、第 39 條等規定顯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 求。 二、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 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請求再次對系爭 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 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