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72 號
聲 請 人 曾繁祺
上列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巡交字第 89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
適用之
交通部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2 日交路字第 009811 號函
、109 年 11 月 2 日交路字第 1095008804 號函(下併稱
系爭函),有
違憲疑義,聲請人確有客觀具體陳述,但經憲
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61 號裁定
予以不受理,爰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及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61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
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係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
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朱富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