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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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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80 號 聲 請 人 陳勝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100 年度聲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2256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聲請「大法官釋憲」,並表明刑事訴訟 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綜觀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系爭裁定及系 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 敘明。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 ,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 6 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屬憲 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均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 、第 2 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4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 告,經該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 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 以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亦曾就系爭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419 號刑事判決(下 稱最終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查 ,最終裁定及最終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 ,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遲至 115 年 3 月 24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 分,顯亦已逾越法定期限。 四、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