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81,20260505,0000417706.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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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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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81 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憲法訴訟程序律師申請暨定暫時狀態申 請狀」,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提字第 15 號、臺 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56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 115 年度抗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 二及三)為確定終局裁判,表明請求宣告聲請人用提審法 、請求定暫時狀態適用提審法及申請程序律師。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審查庭均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系爭裁定一、二及三,請求宣告適用提審法、請 求定暫時狀態適用提審法及申請程序律師,均於法無據,其 聲請不合法。即令寬認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一至三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惟聲請書並未敘明該等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