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83,20260505,000041770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3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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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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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3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83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46 號裁定(下稱 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 訴字第 180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分別所 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39 條(下合 稱系爭規定一)、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第 220 條 第 2 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下 合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 6 個月 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對於憲法法庭及 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屬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前 段、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關於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07 號刑事判決駁回,並於憲訴法修正施 行前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又聲請人遲至 115 年 4 月 1 日始提出本件聲 請,其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亦顯已逾 越法定期限。 (二)關於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部分: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縱認聲請人亦有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 聲明不服之意,然憲訴法第 39 條明定,對於憲法法庭及 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四、綜上,本件聲請均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