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86,20260505,000041771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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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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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86 號 聲 請 人 許福勝 送達代收人 葉孟純 上列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共有人之坐落臺中市之房屋, 分設有兩個房屋稅稅籍,均遭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違法課 徵 111 年度房屋稅,聲請人雖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仍未獲 救濟,因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中高行 高等庭)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所用之臺中市房屋地段等級調整率標準第 3 點第 3 項規 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財政部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35738 號、62 年 5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33835 號函(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 律明確性原則;而系爭裁定擅將系爭規定一適用對象限縮, 且將陽台、樓梯、停車空間等不包含於房屋稅條例第 2 條 規定所定義之房屋在內之空間,計入房屋課稅面積之一部, 並有消極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89 條 第 1 項之情事,顯然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及租稅法定主義,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就 系爭裁定、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 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課徵 111 年度房屋稅 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下稱中高行地方庭)予以判決駁回後,聲請人提 起上訴,經中高行高等庭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而 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對上述中高行地方庭之判決(下稱 原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中高行地方庭 113 年度稅 簡再字第 2 號判決予以駁回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系 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綜觀本件聲請意 旨,本件聲請應以中高行地方庭 113 年度稅簡再字第 2 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又行政機關所為之解釋函令,如僅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等表 示意見,自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範, 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予以援用,而使之構成 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分,該見解當屬法院基於依法獨立審 判,所為解釋或適用法律之結果,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 併審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理由第 21 段參照)。是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核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有援引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是否 違憲予以爭執,應認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範圍。 (三)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主張原 確判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然原確判所為法律上判斷並無 所適用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 之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意旨明顯牴觸,亦無何消極不適 用法規致顯然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等理由,認其再審之訴 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係泛言系爭規定一及確定終局判 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 對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 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 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4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