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87,20260506,000041766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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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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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8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8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416 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用之行政 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第 265 條、第 278 條、第 2 83 條、第 298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等規 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 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 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 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1 條至第 24 條、第 41 條、第 48 條、第 5 7 條、第 63 條、第 67 條、第 71 條、第 77 條、第 78 條、第 80 條、第 83 條、第 90 條、第 95 條至第 99 條 、第 124 條、第 125 條、第 127 條、第 128 條、第 158 條至第 160 條、第 162 條、第 164 條、第 165 條、第 170 條至第 173 條、第 175 條、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10 條等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 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 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 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 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 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 ,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 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 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 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據為裁 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