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90,20260511,000041779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9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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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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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9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90 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法檢評字第 11516501880 號書函(下稱檢評會 書函),違反憲法第 16 條;2.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5 年 4 月 13 日士檢以收 115 他 1304 字第 1159022879 號 函(下稱士林地檢署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55 條第 1 項後段、第 161 條 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87 條等規定,聲請憲法訴訟等語 ; 2. 聲請暫時處分。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所檢具之檢評會書函及士林地檢署函,均非屬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 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 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