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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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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91 號 聲 請 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檢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 度交抗字第 58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法提告 ,卻因程序性因素被剝奪審理機會,實質上否定訴訟權之存 在,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件法院未提供任何補救措施 ,即直接剝奪訴訟權,顯與正當程序原則不符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 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 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及理由,此部 分之聲請不合法。另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 所陳,僅屬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 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 亦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不 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