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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92 號 聲 請 人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施灼杬 送 達 代 收 人 林石猛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 度上字第 425 號、113 年度上字第 369 號判決(下併稱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用之關稅法第 29 條第 2 項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1. 系爭規定究應以進口貨物之 「實付價格」或「應付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產 生稅基標準不一且難以預見之情形,致海關得任意選擇,進 而要求納稅義務人應補稅款甚至予以裁罰,不符法律明確性 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2.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 爭規定,認應採應付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之計算,違反量能課 稅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3.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水果 進口商無法以預估價格報關,不具正確申報價格之期待可能 性,且由海關適用關稅法第 35 條核定應納稅款之稽徵慣例 後,仍肯認海關得改依系爭規定之應付價格規定,核定關稅 並處漏稅罰鍰,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8 項規定 及期待可能性原則。4.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海關主張之應 付價格合於系爭規定,並認計算漏稅罰鍰之基準合法,違反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意旨,對聲請人實 屬過苛,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 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 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 要件。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客觀 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本件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爭執法院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 何誤認或忽略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 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 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