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9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94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向司法院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 訟法;聲請人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0 號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實施憲法訴訟法之訴訟制度及其法規,牴觸 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 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 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 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 ,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 至聲請人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部分,非屬人民依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 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