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897,20260511,000041780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9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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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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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9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97 號 聲 請 人 潘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 146 號及第 209 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883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違憲,請求做出法之釋憲等語。核其聲 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 理,先予敘明。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 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 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 、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7 年 度台上字第 2789 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以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最終判決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 前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 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