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00,20260507,0000417666.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0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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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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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0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不予續聘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00 號 聲 請 人 林冠妤 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不予續聘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不予續聘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再字第 1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 用之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 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設立除斥期間,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並侵害教師之工作權;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認定校方「可以逕擇聲請人初聘以來的任一事實, 且排除審酌聲請人於最新聘期之勞務表現,作為不續聘聲請 人之事由」合法,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65 條對於教師 工作權及身分之保障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 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 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 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 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