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02 號
聲 請 人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張巧韵
代 表 人 張燦能
上列
聲請人為自訴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受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凱基商業銀
行之 4 名行員推銷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 TRF (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下稱 TRF 商品),但卻蒙受虧損,認上開 4 名行員涉
犯詐欺、背信等罪嫌,遂對其等提起自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維持第一審所為
諭知部分自訴不受理、部分無罪之判決
,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
院以
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上
開銀行已違反資訊揭露義務,刻意隱匿且未告知聲請人關於
TRF 商品高複雜、高風險之特性,致聲請人損失甚鉅
等情,
逕認 4 名行員無須負擔善良管理人義務或背信之責,而駁
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保障
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已說
明 TRF 商品係銀行與聲請人雙方立於各自追求自我最大利
益之對向關係,兩者間不具委任關係,銀行行員自非受聲請
人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且銀行行員與聲請人進行 TRF 交易
時,均已告知、警示該商品風險之情形,難認 4 名行員有
詐欺、背信等
犯行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
猶執陳詞,指摘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
為爭執,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