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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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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0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09 號 聲 請 人 廖移登(原名廖永山)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簡上字第 18 號 民事裁定,維持原審判決分割土地時未呈顯地籍現狀、地籍 重測未補行應為有效調處之見解,其所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3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 ,又未將法規範不完備以及判決確定後才存在之新證據,列 為得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法治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 權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 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 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再易 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 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 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 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 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 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