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10,20260511,000041800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1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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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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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1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之抗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10 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Stirling Taylor 上列聲請人訴訟救助之抗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12 號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 訟庭 114 年度訴字第 100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終止對聲請人法律扶助之決定,聲 請人如不服該終止扶助決定僅得申請覆議,而不得提起行政 訴訟,且其所用之法律扶助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下 稱系爭規定),排除對覆議程序之獨立司法審查,違反憲法 所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 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持系 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係針對原因案件有關法律扶助基金會終止扶助之決定, 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表達法律意見,與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覆 議,得否提起行政訴訟無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 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 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