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10 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Stirling Taylor
上列
聲請人因
訴訟救助之抗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12 號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
訟庭 114 年度訴字第 100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終止對聲請人法律扶助之決定,聲
請人如不服該終止扶助決定僅得申請覆議,而不得提起行政
訴訟,且其所
適用之法律扶助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下
稱系爭規定),排除對覆議程序之獨立司法審查,違反憲法
所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
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
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持系
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係針對原因案件有關法律扶助基金會終止扶助之決定,
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表達法律意見,與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覆
議,得否提起行政訴訟無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
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
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