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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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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等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 函及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12 號 聲 請 人 張加和 上列聲請人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10 條等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 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7 月 23 日法 授矯字第 10103001720 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4 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等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5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7 月 23 日法授矯字第 10103001720 號函,未給予受羈 押被告與受刑人相同之計算分數方式,計算羈押期間之責任 分數,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 則,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 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