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13,20260511,000041801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13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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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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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13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13 號 聲請 人 邱柏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912 號 刑事判決之見解,及所用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針對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 後有無登記參選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於國家法益侵害程 度之不同,而為不同刑度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 則,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 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 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選上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912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 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 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