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21 號
聲 請 人 張家丞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及其所
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及第 158 條
之 4 規定(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
違憲疑義,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
略以:系爭規定一及
二
顯有矛盾之處,立法要旨互相牴觸,應屬違憲;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原應就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論以無證據能力,並以
此
推定聲請人為無罪,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二
認該證據有證據能力,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維持有罪判決,
顯違背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2 條之規範意旨等語
。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證據能
力認定之認事用法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
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
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