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21,20260511,0000418083.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2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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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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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2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21 號 聲 請 人 張家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及其所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及第 158 條 之 4 規定(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及 二顯有矛盾之處,立法要旨互相牴觸,應屬違憲;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原應就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論以無證據能力,並以 此推定聲請人為無罪,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二 認該證據有證據能力,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維持有罪判決, 顯違背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2 條之規範意旨等語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證據能 力認定之認事用法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 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 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