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31,20260511,000041809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3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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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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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3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31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87 號裁定(下稱 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其所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及 第 39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規定(下併 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 得聲明不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 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就該 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6 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 111 年 10 月 6 日對聲請人為寄存送達,惟聲請人遲至 115 年 4 月 1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 6 個月之法定期限。 (二)關於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部分:系爭憲法法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縱認聲請人亦有就系爭憲法法庭 裁定聲明不服之意,然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明定,對於憲 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四、綜上,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均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