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36,20260511,000041780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36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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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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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36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兵役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36 號 聲 請 人 黃茂昌 送達代收人 李彧潁 上列聲請人為有關兵役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46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用之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發布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 修申訴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下 合稱系爭規定),使聲請人之碩士學位無法被登載於個人兵 籍資料中,已限制聲請人受憲法第 18 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及 第 22 條保障之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二)高級中等教育 法並未就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進修學歷之取得及登錄定有 明文限制,自該法亦無從推論國會有意授權教育部就相關事 項訂定限制,系爭規定欠缺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而限 制未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申請公餘進修者,不 得將其取得之學位登載於個人兵籍資料表,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三)系爭規定就軍訓教官取得進修學位並登載於個人 兵籍資料之限制,為同屬教育部之職員及同屬國防部之志願 役軍人所無,系爭規定固基於避免進修人員因學業負荷影響 工作,而為差別待遇,惟初介派之軍訓教官未必因學業負荷 而影響其本職工作,是系爭規定所採取之差別待遇並無合理 目的,此一分類標準亦與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 等原則。(四)縱認系爭規定之目的係確保初介派軍訓教官 者能適應職場環境,惟其一概禁止未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 修實施規定申請公餘進修者將其學位登載於兵籍表,不僅無 助於目的之達成,亦欠缺必要性並違反衡平性原則,違反比 例原則。(五)系爭判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且認為適用 系爭規定之結果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 ,顯誤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之意 旨,亦屬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1 年度 訴字第 1177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 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 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亦僅係 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誤認服公職 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之意義而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 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