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37 號
聲 請 人 郭明光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
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分署檢察官(下稱高雄高分檢),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45 號裁定所
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代為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惟該署以「非本署職
權,請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由否准,
顯有忽略程序正義及
基本權重要價值之
違憲疑義。聲請人
乃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
抗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890 號裁定(下稱確
定終局裁定)卻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未糾正
高雄高分檢侵害聲請人依正當
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權利之違
法行為,已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80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