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37,20260511,000041780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3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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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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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3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37 號 聲 請 人 郭明光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分署檢察官(下稱高雄高分檢),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345 號裁定所用之修正前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代為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惟該署以「非本署職 權,請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由否准,顯有忽略程序正義及 基本權重要價值之違憲疑義。聲請人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 抗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890 號裁定(下稱確 定終局裁定)卻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未糾正 高雄高分檢侵害聲請人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權利之違 法行為,已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80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