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3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9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3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
、第 298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第 104 條、第 176 條、民事訴
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及第 284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
),均有
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一) 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確
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
定二違憲,尚
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
二究有何違憲之處。
四、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
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