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54,20260518,000041837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54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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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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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54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54 號 聲 請 人 張慈云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地方 法院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63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聲請人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 114 年度 台上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認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徒憑單一證人供述及與犯罪 事實無關事證,遽為對聲請人不利之認定,未進一步調查其 他補強證據,已與採證法則有違。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受之最終判決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6 日已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115 年 4 月 21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 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定之 6 個月不 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