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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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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55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更 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所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 22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並認憲法法 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憲 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36 條規定(下併 稱系爭規定二),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等語。 二、 關於聲請人持系爭裁定一及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部分: (一)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 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 查系爭裁定一已於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寄存送達 於聲請人,聲請人於 115 年 4 月 1 日提出本件聲請, 此部分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 三、 關於聲請人持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 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聲請人認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 義,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此部 分之聲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 四、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不合,爰依憲訴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