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59 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
代 表 人 楊益松
送達代收人 楊益松
上列
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7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高上字第 7 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對於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之解釋
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保障,應受
違憲宣告。
二、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
認
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復查,聲請人前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
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31 號裁定不受理案。聲請人
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實屬對前
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