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59,20260520,000041856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5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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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5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59 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 代 表 人 楊益松 送達代收人 楊益松 上列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7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高上字第 7 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對於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之解釋 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保障,應受違憲宣告。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 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復查,聲請人前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 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31 號裁定不受理案。聲請人 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實屬對前 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