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60,20260520,0000418566.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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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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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0 號 聲請 人 邱志信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528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在無直接證據之情況下,根據間 接證據推論聲請人具備共同運輸毒品之主觀犯意,其用刑 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之方式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第 43 條規定裁定暫時停止系爭判決之執行。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 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464 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罪刑部分之判決,論處聲 請人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 爭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上 開臺南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對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 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 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 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 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 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