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61,20260520,0000418565.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1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過失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1 號 聲請 人 施克昌 上列聲請人為過失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交上易 字第 183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法 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2 號判決所揭示之對質詰問法則,不 許聲請人於同意證人黃伊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有證 據能力後撤回同意,復選擇性援用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交通事 故案鑑定意見書,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公平審 判權;(二)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就事故之發生具相當 因果關係,且未就有利於聲請人之量刑事由依法說明取捨依 據,致聲請人須承擔刑事責任並留下刑事前案紀錄,牴觸憲 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三)確定終局判決導致聲請人具有 刑事前案紀錄,對聲請人人格發展及社會參與形成長期障礙 ,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格權之意旨;(四)臺灣高等法 院 114 年度交聲再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 定),以判決違背法令應依非常上訴尋求救濟為由,拒絕糾 正確定終局判決,並於判斷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具確實 性時用過苛標準,使聲請人無從藉再審制度,就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案件尋求有效救濟,對輕罪被告與重罪被告形成程 序上之差別待遇,亦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聲請不備法 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該判決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 115 年 3 月 30 日 始提出本件聲請,是此部分之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 聲請期間。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 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 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