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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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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罪延長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4 號 聲請 人 蔡志強 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罪延長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320 號刑 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有無羈押必要之判斷毋須 經嚴格證明之見解,顯已牴觸憲法;確定終局裁定未附具相 關鑑定證明,程序存有瑕疵,亦無法證明羈押未違反比例原 則,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限制聲請人之身心自由,爰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 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