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67,20260520,000041857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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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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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7 號 聲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84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3、第 298 條(下併稱系爭 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4、第 104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 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 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 有何違憲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