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68,20260520,000041857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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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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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6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8 號 聲 請 人 AB000-A113458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自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前(, 係指 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229 條之 1、 現行刑法第 229 條之 1、88 年 3 月 30 日修正前(按, 係指 24 年 1 月 1 日制定公布)之刑法第 236 條及現行 刑法施行法第 9 條之 2 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對於遭 受性侵害之女性及兒童出現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造成系統 性不利之差別待遇,對個案顯然過苛,而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與第 23 條規定保障平等權、訴訟權、正當法 律程序、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保障 性別平等之意旨,並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爰就系爭裁定及 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三、聲請人係因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系爭 裁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 前段及 94 年 2 月 2 日 修正公布並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前(按,即 24 年 1 月 1 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聲請人所為指述,顯已逾追訴權 時效等理由,認聲請人提出准許自訴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 駁回確定。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 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查系爭規定並非系爭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故聲請人 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 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五、至聲請人另具狀就系爭裁定及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前之刑 法第 80 條、現行刑法第 80 條與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 前段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