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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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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69 號 聲請 人 蔡佳純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補正狀」,載明「裁判字號: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並以說明二略謂:聲請人確依各項規定詳述之, 但經裁定不受理,深感納悶等語,且另補正司法院釋字第 402 號解釋,請求再為審查。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核係對於憲法法庭 115 年 審裁字第 657 號之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 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