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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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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74 號 聲 請 人 劉永曾 送達代收人 蔡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勞上 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用勞動基 準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將事業單位之 責任範圍限縮於事業登記之經常業務,致大型企業得利用承 攬契約,規避職業災害補償之連帶責任,牴觸憲法第 153 條規定保護勞工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三、經查: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系爭判決以上 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 ,並認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後,聲請 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則系爭判決尚非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 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