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74 號
聲 請 人 劉永曾
送達代收人 蔡俊賢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勞上
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
適用勞動基
準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將事業單位之
責任範圍限縮於事業登記之經常業務,致大型企業得利用承
攬契約,規避職業災害補償之連帶責任,牴觸憲法第 153
條規定保護勞工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三、經查: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系爭判決以上
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
,並認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而均
予以駁回後,聲請
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則系爭判決尚非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
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