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75,20260525,000041891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75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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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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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7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75 號 聲 請 人 羅碧華 上列聲請人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4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 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259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均判決違背法令;又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 ,認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聲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 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系爭土地真正所有人,請求依憲法法 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將系爭土地還予聲請人,又 系爭判決、系爭裁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 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 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法律,有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 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 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 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 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 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 (二)至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所持之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