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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79 號 聲 請 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三維 聲 請 人 晴海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晴柔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王伯群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第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 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重抗字第 38 號 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再抗告為無理 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所用之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在解釋為「執行法院得以執行命令終止承租人已合法 有償取得之租賃關係,而無須賦予承租人於執行命令作成前 陳述意見之程序機會,且無須審查民法第 425 條之競合適 用」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16 條訴訟權 之保障;又系爭規定在解釋為「抵押物 3 次拍賣無人應買 ,即足認定租賃關係對抵押權之實行有影響,而無須審查拍 賣底價是否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人應買是否另有其他原因 」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而前揭關於系爭 規定牴觸憲法之解釋,於聲請人之案件亦有適用,爰依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廢棄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等語。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 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 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 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 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 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 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 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 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 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 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 定違憲,並進而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亦屬違憲,尚難認對於 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 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 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