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79 號
聲 請 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三維
聲 請 人 晴海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晴柔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王伯群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第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
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重抗字第 38 號
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再抗告為無理
由
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
略以: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所
適用之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在解釋為「執行法院得以執行命令終止承租人已合法
有償取得之租賃關係,而無須賦予承租人於執行命令作成前
陳述意見之程序機會,且無須審查民法第 425 條之競合適
用」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16 條訴訟權
之保障;又系爭規定在解釋為「抵押物 3 次拍賣無人應買
,即足認定租賃關係對抵押權之實行有影響,而無須審查拍
賣底價是否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人應買是否另有其他原因
」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而前揭關於系爭
規定牴觸憲法之解釋,於聲請人之案件亦有適用,爰依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廢棄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等語。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
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
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
法
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
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
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
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
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
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
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
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
定違憲,並進而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亦屬違憲,尚難認對於
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
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
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