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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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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0 號 聲 請 人 劉仲希 上列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其基地,遭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惟聲請人認建物及基地不應併予拍賣,遂以執行 法院超額執行為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異議經駁回後 ,向法院聲明異議亦遭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仍遭法 院駁回,復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以執行法院合併拍 賣建物及其基地,並無超額執行為由,認再抗告無理由予以 駁回;另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亦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 )認聲請無理由而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均未考 量建物及其基地係分別登記,不應將二者視為單一財產而併 予拍賣,遽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已侵害 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 說明依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第 2 項等規定,建物及其基地須合併移轉,自無從分別拍 賣,縱其價值超逾強制執行債權額,亦非不得對之強制執行 ,否則債權人將無法就債務人之財產執行受償等語甚詳,又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亦依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之意旨駁回停 止執行之聲請。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一、二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 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上開二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 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