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1 號 聲 請 人 廖敏貴 訴訟代理人 林念平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涉犯強盜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死刑確定,然因有 長期精神病史,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主文 第八項業已知有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聲請人遂對 死刑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卻遭法院駁回 ,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65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審酌死 刑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有無不得科處死刑之事由並未詳加調 查,已屬認定事實錯誤,逕以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與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 定)要件不符為由,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顯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命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用之系爭規定,未考量死刑之特 殊性,於死刑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不得科處死刑事由之錯 誤時,不許受死刑判決者聲請再審,已牴觸憲法第 15 條 保障生命權之意旨。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不符 法定再審事由一節,已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執上開 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 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另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一 己之見,指摘立法政策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 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