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1 號
聲 請 人 廖敏貴
訴訟代理人 林念平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暨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因涉犯強盜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死刑確定,然因有
長期精神病史,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主文
第八項業已
諭知有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聲請人遂對
死刑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卻遭法院駁回
,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65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審酌死
刑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有無不得科處死刑之事由並未詳加調
查,已屬認定事實錯誤,逕以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與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
定)要件不符為由,認抗告無理由
予以駁回,顯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命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
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考量死刑之特
殊性,於死刑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不得科處死刑事由之錯
誤時,不許受死刑判決者聲請再審,已牴觸憲法第 15 條
保障生命權之意旨。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不符
法定再審事由
一節,已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
猶執上開
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
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
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另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一
己之見,指摘立法政策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
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