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982,20260522,000041869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82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98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982 號 聲 請 人 林瑜亮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判處罪刑確定。然系爭判決未審酌本案承辦員警有未開啟密 錄器之違背法定程序行為,且該判決所用之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要件定義不明,均 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而告確定, 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 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 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