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憲民,1240,20260827,000042403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民字第 1240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民字第 124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度憲民字第 1240 號 聲請人 王昱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本件聲請即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 記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 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 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 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 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4 款至第 8 款、第 14 條第 4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具狀就「 115 年 度上訴字第 1104 號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上開判決 記載不完整,無從查核,聲請書中亦未記載憲訴法第 60 條 第 4 款至第 8 款所定事項,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程式不 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補正憲訴法第 60 條第 4 款至第 8 款所定事項,尤請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 局裁判(包括法院名稱及裁判字號)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逾期未補正,本件聲請即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