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憲民,855,20260612,000041972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民字第 855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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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民字第 85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度憲民字第 855 號 聲 請 人 張育維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具狀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之 「民事陳報狀」上簽名或蓋章(該陳報狀上僅有陳姞嫺之印 文),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聲請人如未依主文之期限補正 ,即不受理其聲請。 二、依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