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憲裁,10,20260610,000041959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裁字第 1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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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裁字第 1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憲裁字第 10 號 聲 請 人 周紋綉 送達代收人 黃君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551 號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與最 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認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經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送達第三人後,債務人已喪失收 取權,尚不得請求第三人向其給付,於此情形,應類推用 民法第 139 條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 起,1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之裁判見解,實已脫離該 條之原立法意旨,牴觸平等原則,構成法官造法而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所保 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爰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關於本件原因案件,經系爭判決一將該案之第二審更審判 決廢棄發回後,係經系爭判決二以:時效開始進行後,因我 國民法無停止時效進行之相關規定,同法第 129 條規定列 舉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不包括於時效開始進行後始發生法 律上障礙情形,惟倘此法律上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 尚未排除,依同法第 139 條規定之同一法理,應認自該障 礙排除時起,1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等為由,認聲請人之 時效抗辯不可採,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復對系爭判 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聲請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從而,依聲請意旨所述,本 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 法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 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 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 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四、經查: (一)關於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 分:承上開二、所述,關於本件聲請,系爭判決一與系爭 裁定並非前述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 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綜觀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法院認事用法之 當否,執其主觀意見,泛為系爭判決二牴觸憲法之指摘, 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二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 ,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 以具體敘明。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尚有 未合,爰依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六、又同聲請書之另聲請人王瑞蓉、林長靜與林治國部分,則另 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謝大法官銘洋、陳大法官忠五、│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 │ │朱大法官富美、 │ │ └──────────────┴──────────────┘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陳大法官忠五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 均加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